第一類建物,I = 1.5
地震災害發生後,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。
(1) 中央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、鄉鎮市(區)公所涉及地震災害緊急應變業務之機關辦公廳舍。
(2) 消防、警務及電信單位執行公務之建築物。
(3) 供震災避難使用之國中、小學校舍。
(4) 教學醫院、區域醫院、署(市)立醫院或政府指定醫院。
(5) 發電廠、自來水廠與緊急供電、供水直接有關之廠房與建築物。
(6)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。
第二類建物,I = 1.5
儲存多量具有毒性、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。
第三類建物,I = 1.25
下列公眾使用之建築物。
(1) 各級政府機關辦公廳舍(第一類建築物之外)。
(2) 教育文化類:幼稚園;各級學校校舍(第一類建築物之外);集會堂、活動中心;圖書館、資料館;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展覽館;寺廟、教堂;補習班;體育館。
(3) 衛生及社會福利類:醫院、診所(第一類建築物之外);安養、療養、扶養、教養場所;殯儀館。
(4) 營業類:餐廳;百貨公司、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;批發量販營業場所;展售場、觀覽場;地下街。
(5) 娛樂業:電影院、演藝場所、歌廳;舞廳、舞場、夜總會;錄影節目播映、視聽歌唱營業場所;保齡球館。
(6) 工作類:金融證券營業交易場所之營業廳。
(7) 遊覽交通類:車站、航運站。
(8)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建築物。
第四類建物,I = 1.0
其他一般建築物。
建築物混合使用之相關規定在新舊版耐震設計規範略有不同,請自行參閱規範。